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首先,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之际,若其行为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公司章程中的条款,并因而对公司带来损害性的影响;
其次,如果情况紧急,若不对之采取即时的诉讼措施便可能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再者,当其他主体作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得公司面临损失。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倘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了第一百四十九条所列举的相应事项,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一持有或累计持有的股票数量超过公司整体股本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均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同样地,假如监事存在上述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所述的情况,则在此之前诸位股东亦可通过书面方式,要求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是否有期限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有期限限制,即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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