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中所产生的诸多纷争,其实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而应由被告方的居住所在地或是合同义务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能得知,尚无任何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争议诉讼,还有其他特定类型的案子。
我们常常称之为租赁合同,这是出租方和租户间签署的协议,主要用于明确租赁财物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支付等重要事宜。
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生效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充分保障。
然而,如果这个租赁的住宅是不符合规定的违章建筑物的话,那么租户也许就无法提出索赔要求或者去索要租金了。
但是,假如在初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屋主已经获取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该房子,那么它便不再被视为是违章建筑,其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倘若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宣告成立,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请求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用。
总的来说,当涉及到租赁合同带来的纷争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将官司交给被告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选择交由合同义务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来处理。
在此谨提供上述信息供各位参考,若是您对此仍需深入了解,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更为详细的建议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受到法律保护。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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