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涉案者在受到监控居住待遇期间是否有权接触律师?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接受监控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享有合法的会见律师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他们仅限于会见与其同住在一起的家人及自行聘请的律师或辩护人。
请特别留意,这里的“他人”指的是非上述人员范畴内的所有人士。
因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操作角度来看,除非有特定原因,否则此类人士在监控居住期间,可以依法接触其所聘任的律师或辩护人。
那么,在监控居住期间想要寻求律师帮助时,应满足哪些条件呢?答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该律师必须为受监控居住成员亲自聘请;
2)其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证明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有效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住哪里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应考虑比较僻静的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内和周边一切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固定监视居住场所。
积极协同同级公安机关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造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
《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情况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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