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不可以查阅卷宗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各当事方不仅无法自行调阅相关卷宗资料,也只能借助于具有合法授权的律师来办理此事。
换而言之,非律师身份的人员,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申诉人,都不具备直接查阅相关刑事案卷的权利。
唯有当他们委托的辩护律师获得法院的批准后,才能依职权查阅与此案相关的全部卷宗资料。
另一方面,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以及保障各方权益,当事人的确有权向法院提出复印案卷资料的申请,但具体能否允准,仍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应自犯罪之日起算;倘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则应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作为起点来计算追诉期;倘若在追诉期限内再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则前一次罪行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然而,如果案件已经过去超过二十年且当事人仍然希望进行追诉,在此种情形下,他们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报告,请求予以核准。
最终,刑事追诉的时效期限的具体长度,将由法定最高刑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并成为证明手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凡有助于证实案件事实原委的资料,皆可视为证据使用。
但所有这些证据都须经得起查证核实,方得以具有法定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不可以查阅卷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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