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关联吗
所谓的补充责任,即是指两位及以上的债务人在相同的债务问题上共同向债权人负责,然而,从外部视角观察,即站在债权人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来负担这份责任,而仅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让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负责进行补足性的承担。
这种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各位责任人在承担责任方面的优先顺序,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种责任方式的特点将其细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其中,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无论哪一方都必须毫无条件地为债务(或者说责任)负起连带责任。
至于补充清偿责任,它所代表的是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也就是说,只有当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时候,其他的责任人才能开始承担起补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怎么确定
按份责任指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二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对债务人而言)每一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一、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
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二、责任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在连带责任中,
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三、有无共同目的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
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四、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关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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