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关联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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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的补充责任,乃指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的负债人需共负同一笔债务的清偿义务,然而,从对外关系即债权人角度来看,首先应当由首位债务责任人承担其应尽之责,仅在首位责任人因财力不支而无法对债权人进行全额赔偿之时,方才轮到次位责任人补充承担其责任。此种责任形式依据的是债务责任人履行义务的顺序差异,因此可将其划分为连带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两大类别。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关联吗

一、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有关联吗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所谓的补充责任,即是指两位及以上的债务人在相同的债务问题上共同向债权人负责,然而,从外部视角观察,即站在债权人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责任人来负担这份责任,而仅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让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负责进行补足性的承担。这种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各位责任人在承担责任方面的优先顺序,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种责任方式的特点将其细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其中,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无论哪一方都必须毫无条件地为债务(或者说责任)负起连带责任。

至于补充清偿责任,它所代表的是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也就是说,只有当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时候,其他的责任人才能开始承担起补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怎么确定

按份责任,是指向债权人呈现出的一种责任形式,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均等地分配相关债务负担,每个人仅需依照确认为定的份额来对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相较之下,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两个或是更多个债务人都将对同一个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无论是对外界(即针对债权人而言)还是他们相互间(即对各个债务人而言)都有着不同的责任表现。

第一点区别体现在其责任产生的基本要求上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当我们谈到按份责任时,它对于产生这种责任所需要的条件并没有特别的要求,换句话说,任何类型的民事责任的产生条件皆可适用于按份责任,而这也是因责任人未遵守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产生而来的。

然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存在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这首先包括要责任人未遵守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次,还必须明确的是,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连带关系。

第二点区别,也就是关于责任的相关效力问题。

在单一按份责任的效力体系中,通常只会在损保人与各个责任人之间的层面上发生作用,且每个责任人需要为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负责。

而一旦涉及到连带责任,其效力作用既涵盖了权益人与各个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含了各个责任人内部的约束关系。

相应的,每个责任人皆必须向权益人承担全责,无论其承揽责任是否已经超出了各责任人之间确定的责任份额,除非这个责任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其义务,否则就无法认可其作为全面责任者能够向其他人追偿超过其责任份额的部分。

再来谈及第三点区别。

这主要关乎两种责任形式所建立的初衷以及所追求的目的的差异化。

就连带责任而言,设立这类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满足,各个连带责任人皆应以此宗旨为准。

反观按份责任的各个责任人而言,他们的理念即是去强制他们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至于各责任人彼此之间则并不存在共同的目的追求。

最后一点区别,就是两者在法律要求方面的显著差别。

早已成为多数人责任普遍形态的按份责任,在法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范围。

然而,由于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责任人承受过重的责任压力,因此对其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确给出了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允许使用,也就是说连带责任遵循法定施行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连带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固然具有诸多相似之处,然而也存在如下几点明显的差别:首先,就其生成的坚实依据而言,连带责任乃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所造就;而连带保证责任的生成根源则系于保证合同。其次,在责任属性的划分上,连带责任无疑是法定责任,无可变动;相比之下,连带保证责任则体现为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的担保责任。再者,就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而言,连带责任只需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确定的情况发生即可依法承担该责任;反观连带保证责任,其通常需要附随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债务人并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之时方能启动。最后,关于责任范围这一重要问题上,连带责任由于缺乏明确的限定,故而常常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反之,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范围受到合同中预定条款的制约,若无事先约定,便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各类费用。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在形成基础、责任性质、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以及责任范围等多个层面均显现出各自的独特性与差异性。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存在关联。补充责任涉及多位债务人对同一债务的共同负责,债权人先向第一顺位责任人追责,不足部分由第二顺位责任人补足。而连带责任则指责任人之间无主次之分,均需为债务负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体现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即在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或完全承担时,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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