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包销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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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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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合同纠纷,五种策略可供选择:一是协商,需各方展现善意,明确是非,通过陈述事实和观点达成共识;二是调解,借助第三方媒介,促使双方自愿谅解和让步;三是仲裁,通过独立机构依据法律裁决争议;四是诉讼,诉诸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以解决争端。这些方式旨在和平化解纠纷,保障合同执行。
商品房包销纠纷怎么处理

一、商品房包销纠纷怎么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五种策略进行妥善处理:首先是协商解决方式:即各合同纠纷方均展现出高度的耐心和善意,在相互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以明确判断是非曲直为依归,通过客观公正地陈述事实及阐述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最终成功协商达成和平共处的执行方案,使原本存在的合同纠纷得以自然消弥。

其次是调解处理方法:此处所述的“调解”主要涉及到合同类型纠纷的处理,具体来说就是纠纷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原则,选取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人士作为媒介,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与入情入理的劝谏,致力于推动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相互礼让,进而达到和解协议,从而终结纠纷问题。

再次是仲裁处理方式合同仲裁,即是在纠纷之外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已经缔结的仲裁条款或基于双方自主达成的仲裁协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现的合同争议问题进行合理裁决的活动。

此外,还有诉讼处理方式:诉讼作为一种终极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含义在于法院基于合同当事人申诉与请求,在各方诉讼参与人员共同努力的配合下,展开公平合理且合法审慎的司法审理工作,从而实现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实际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二手房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二手房定金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包销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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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答辩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答辩人:<br/>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答辩如下:<br/>一、《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未生效,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被答辩人提交的2010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中载明:甲方为答辩人,乙方为被答辩人。但是在“乙方(签章)”处签字并按捺手印的不是被答辩人,而是案外人林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被答辩人未签字,其与答辩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未生效,被答辩人依据未成立生效的《商品房预定协议》申请仲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二、退一步讲,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成立,但因该协议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br/>《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已对预订之标的物现状充分了解,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即答辩人)缴纳预订金人民币160万元整……”第七条约定“若甲方(即答辩人)在本协议签订后120天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由此可见,被答辩人预订和信花园四号楼8号房产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知晓《商品房预定协议》中载明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商品房预定协议》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现被答辩人依据无效的《商品房预定协议》申请仲裁,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br/>三、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已成立且有效,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br/>1、被答辩人未留下联系地址,亦未事后告知答辩人,致使《商品房预定协议》不能履行,故被答辩人已构成违约,答辩人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br/>《商品房预定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载明的乙方(即:被答辩人)联系地址为乙方(即:被答辩人)正式的通信地址,乙方(即:被答辩人)应确保其为合法、有效的地址。乙方(即:被答辩人)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即:答辩人),否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而事实上被答辩人不仅没有在协议上留下联系地址,更未在协议签订后将联系地址告知答辩人,这致使答辩人无法按照《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答辩人邮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被答辩人未留下联系地址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并履行的根本原因。被答辩人应按照第八条约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在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2、《商品房预定协议》只约定了“预订金”,未约定“定金”,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1)、《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第七条约定的均是“预订金”,而未约定“定金”,且双方亦未就定金达成任何书面的补充协议。因《商品房预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该协议而设定。既然预订金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性质,因此在《商品房预定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不应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br/>(2)、虽然收据中载明了“定金”字样,但这完全是由于答辩人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有如下两点:<br/>1、收据上的交款数额是160万元,这与《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即答辩人)缴纳预订金人民币160万元整……”是一致的,可见答辩人实际收取的是预订金而非定金;<br/>2、《担保法》明确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60.64万元)的20%,本案中如果收取的是定金,最高也只能是51.128万元,而收据中载明的160万显然不可能是定金,由此亦表明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是误将“预订金”写成了“定金”。因此,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的款项是“预订金”,而非“定金”。<br/>(3)、退一步讲,即便《收据》中的“定金”字样具有法律效力,则由于被答辩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答辩人亦有权不予返还。<br/>从上述理由来看,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1%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br/>《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七条约定“若甲方(即:答辩人)在本协议签订后120天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即:答辩人)应在收到乙方(即:被答辩人)为此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即:被答辩人)所交预订金,并按每月1%的标准向乙方(即: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并送达解除《商品房预定协议》的书面通知是支付1%利息得以成就的条件。而事实上,截止答辩人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前,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发出过解除《商品房预定协议》的书面通知。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的1%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br/> <br/>4、被答辩人是2010年9月8日交纳的预订金,而被答辩人在近五年之后才提起仲裁,请求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利息等,其诉求显然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其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br/>5、被答辩人未提供联系地址、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涉案房产长期空置,不能出售,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相应赔偿责任。<br/>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成立且生效,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利息等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诉求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亦不应得到支持,望贵委查清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br/>此致<br/>济南仲裁委员会<br/> 答辩人:<br/>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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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br/>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r/>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br/>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br/>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br/>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br/>  第二条 合作期限<br/>  <br/>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br/>  <br/>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br/>  <br/>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br/>  第三条 费用负担<br/>  <br/>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br/>  <br/>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br/>  第四条 销售价格<br/>  <br/>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br/>  <br/>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br/>  <br/>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br/>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br/>  <br/>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br/>  <br/>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br/>  <br/>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br/>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br/>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br/>  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br/>  <br/>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br/>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br/>  <br/>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br/>  <br/>(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br/>  <br/>(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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