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地产购买交易事宜,若需采取退房措施,必须满足特定的退房条件方可生效。
本文旨在对若干常见情况下如何执行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解读。
首要之事,即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严格履行交房义务,蔓延至超出三个月仍然未达预期,购买者在此情况下便具有向开发商申请退房的合法权益,同时亦可依循合同条款之约束,取得双重订金赔偿或缴纳相应的房款利息作为补偿。
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购买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顺利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书,购买者同样有权利要求进行退房。
最后,开发商在参与房产销售活动之前,务必确保自身已备齐所有相关证件,这乃是开展销售业务的基本前提条件。
若开发商未能提交完备的证件资料,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导致与购买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没有交房,买受人需要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
按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业主气得退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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