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将导致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投诉请求:
首先,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其本身缺乏进行此次申请的实体条件,即主体资格;
其次,若申请人在此次劳资纠纷中所牵扯的利益并未直接与其自身产生关联,那么他就不能被视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此外,若申请人并非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那么其同样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获得救济;
再者,若是争议的具体问题内容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能处理的范畴之内;接着,如果争议事项并不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范围内;
最后,若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或者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不服应该怎么处理呢
如对劳动仲裁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假设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未履行仲裁裁决事项,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相应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履行强制执行权力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若对于仲裁裁决有任何疑虑或反对意见,请务必在法定时限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适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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