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与所服务的公司签署劳务合同,以确定其具体权利和义务。
然而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则无需签订此类合同,因为公司法人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任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若要构建劳动关系,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对于已经成立的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雇佣双方亦须在实际雇佣行为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使越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
越权代表行为即超出法律赋予的代表权限范围的行为、无法在企业章程中得到合理界定的行为以及那些违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精神的行为等等。
当法定代表人执行这些违规操作时,相对方必须清楚地知悉或者有理由怀疑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权力范畴,那么他们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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