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得载入雇员因故被解聘之表述。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所出具的离职证明应当遵循求职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得列明任何对员工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的负面原因。若离职证明中包含了对员工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将构成对员工平等就业权以及自主择业权的侵权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明确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工作岗位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关键要素。
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不应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到员工能力、品行等方面的描述。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首先,当用人单位无理由地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时,需要承担向其支付双倍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已到,用人单位或因为经济原因进行人员调整,或是由于劳动者无法胜任某项工作而做出解聘决定时,其均需按照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但是,如果单位未能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则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薪资用以替代正式通知。
再次,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在试用期内因表现未达录用标准而遭到解职,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职工在遭受解雇后选择申请劳动仲裁,则必须提交相应的书面请求文件(即劳动仲裁申请书),同时附上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其实施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证件、考勤卡、证人等。
至于用人单位做出解雇决定的过程,同样需要证明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提供解雇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公司辞退离职证明可以写被辞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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