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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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合同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后,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该合同对善意第三方无约束力。若动产作为抵押物,其效力亦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依法取得动产,不受未登记抵押合同的影响。因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受限,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和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合同时,倘若尚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那么此份抵押合同将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如涉及以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的情形,则其效力亦不能延及至正常经营过程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格且依法获得该等动产的购买者身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抵押权的行使时限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契合,通常为三年。

具体而言,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权利人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明确知道义务主体之日开始算起,必须在此期间内对此展开行动。

然而,倘若法律赋予的诉讼时效经过了三年后仍未使用,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于这项抵押权提供进一步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所遭受的损害已经长达二十年以上,尽管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还可申请延长,但法院不予保护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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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浏览 2024-10-25
我父亲的房产抵押合同上面有写关于第三人的内容,我不是很理解,所以我想知道,担心抵押合同不登记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啊?
[律师回复] <br/>一、抵押权领域<br/>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r/>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br/>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善意第三人所占有时,<br/>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br/>1、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br/>2、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br/>二、所有权领域<br/>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三种。以上三种动产的<br/>物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br/>三、善意第三人<br/>第三人的界定范围:第三人是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br/>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br/>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财产有抵押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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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具对抗善意第三方效力。虽无登记要求,但动产抵押登记与否影响法律效力。如未登记,善意买方、租户、债权人(含保全/执行措施或破产债权人)购买、占有动产后,其权益优先于抵押权。因此,动产抵押登记至关重要以保障交易安全。
3浏览 2024-06-13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能举个列吗?
[律师回复] “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获得土地权的时候不知道你们之间有地役权协议,而你又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他,于是,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比如:<br/>A准备给<br/>B套房子作为抵押物让B借款几万元给A。A和B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的信息。结果,第三人<br/>C和A签定了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子给拿走了,产证过户到名下。此时,B和A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对抗C,B不能向C要求返还房子。因为C根本不知情A和B有抵押合同。但因A和B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可以追究A的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扩展资料《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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