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对销售假药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造成了当事人不可逆转的重度残疾;
其次,有三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重伤级别;
再次,有同样数量和级别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最后,有十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轻伤级别,以及有五人及以上的人员因受伤程度达到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二、什么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所谓一般事故,即是指在责任事故中涉及到三名以下人员的伤亡情况,或十名以下人身受创程度达到重伤,抑或是直接经济损失介于10百万元至1千万元之间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则相对严重许多,它往往造成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的重度伤害,亦或是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亿人民币以上的大规模事故。
重大事故的范畴则较之前者略有放宽,指的是构成了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三十人的死亡,五十人以上但不超一百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介于5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意外事故。
而对于较大事故的定义,则是产生了三人以上但不超过十人的死亡,十人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人的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介于1千万元与5千万元之间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过程中所导致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同样也被划归重伤的范畴进行计算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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