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公司工作表现差能否解除
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其工作职务,经公司提供相应的培训或对其职位进行适当调整后,依然无法适应工作要求时,雇主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使用此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务必先完成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若未能遵循相关规定,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如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职位调整后,倘若还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企业同样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与之的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员工在公司内被打伤可不可以报意外险?
在公司内工作的雇员若不幸遭受到暴力伤害,将会有资格申请意外伤害险的赔款。
所谓意外伤害险,简称为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实体身份为唯一投保对象,主要依据于被保险人在突发意外情况下,由于遭受伤害而导致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的额外支出或是暂时丧失劳动力为前提,从而进行保险费的给付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保险事故真实发生之后,按照保险合约中的相关规定请求保险机构对损失或支付保险赔款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都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他们所有的关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方面的证明和相关资料。
如果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善,那么应该及时地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交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在公司工作表现差能否解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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