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当考虑进行仲裁时,若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未能满足所需条件,他们应积极寻求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
此外,如果相关证人愿意出面为其证明,并提供有力的证言证据,这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无法自行提供那些由用人单位掌管或控制的、与其仲裁请求密切相关的证据资料,那么仲裁庭将有权要求该用人单位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予以提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证据保全的提起时间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在正式提交仲裁申请之前便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而且各仲裁机构亦只能在宣布受理该争议以后方能将相关当事人的诉求传递至具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院进行处理。
据此,即便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有着紧迫的需求,请求对特定证据采取保护措施,他们仍需先行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立案程序,唯有经由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申请人方可将其证据保全申请转交给相应的法院来加以审理。
然而,显而易见地,当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解决那些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因形势迫切而无法等待正常的仲裁程序,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就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转侵害的情形方面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与不足。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仲裁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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