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
此块区域虽非耕地,然属于农用地范畴。鱼塘系农业生产设备之中的一种,更为具体地说是水产养殖设备,如同种植作物所采用的大棚和养殖畜禽的圈舍等类型的设施。若是欲将耕地改造为鱼塘,或在耕地上兴修鱼塘,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农业设施占用耕地,从而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得以实现。
然而,在保障耕地的耕作层不受损毁,并且不违反耕种植被的基本要求前提下,尊重并充分保证土地承包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来土地承包者也可以依据自身发展需求灵活地决定是否将耕地用于养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二、集体用地转国有土地出让金如何确定
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准则如下:
对于划拨用地,参考的标准应当为基准地价的40%;
若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则应按照评估结果的40%来进行计算;
至于那些交易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的地块,按成交价的40%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那么就应按全部地价的比例来计算土地出让金。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种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用地属于什么土地性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