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并不具备阅览卷宗的权利。
然而,他们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委派合适的诉讼代理人为其代表,在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后,由诉讼代理人有条件地查阅、摘录、复印案卷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案件受案后多久立案
针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通常情况下会在收到正式报告或诉讼请求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进行立案评估和备案;
然而,如果涉及到重大、复杂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县级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同意予以延长后,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被延长至三十天。同样的,若遇到特别重大且复杂的线索,则需获得地级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与书面批准,之后方可延长至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当事人无法亲自接触并翻阅本案卷宗。然而,依照法律规范,受害人可以指派适当的诉讼代理人代表自身参与诉讼事务。在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诉讼代理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查阅、摘抄和复印案件的相关资料。此项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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