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房地产拆迁补偿争议,被告的身份可能会涉及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甚至存在拆迁主体或者被拆迁主体的可能。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所示:当被征用土地的相关当事人对于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策持有异议时,应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发起行政复议请求;
同时也拥有通过司法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与被征用土地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法规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以及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关于产权交易所使用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居住费用或是周转房屋的安排,以及因生产和营业活动不得中断而遭受的损失,还有搬迁时间、暂时迁移居住处所和迁移期间的期限,以及暂时过渡的方式和包括期限在内的诸多事项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协商,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如果任意一方没有履行其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相应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房屋测量房子面积签字必须签吗
在拆迁过程中,对房屋进行精确测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一般的拆迁程序通常包括发布拆迁公告、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被拆迁者在测量结果上签署确认等步骤,之后才能与政府签署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谓“安置房”,乃是政府为了城市道路建设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而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妥善安置所建造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面临房产土地的征收及补偿争议时,被告的身份可能为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或者参与拆迁事宜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于那些对政府所做出的决策持有疑议的被征用人来说,他们有权依照法律条款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发起针对该决定的行政诉讼。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用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产权置换等关键问题展开深入的磋商,以期达成共识性的协议。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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