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者并非传统意义上所指的短期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力租赁的一种新兴方式,是由派遣行业组织与受派遣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支付薪资酬劳,从而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企业单位,而接受派遣服务的用人企业则需向派遣行业机构支付相应的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劳务派遣工”即是指在这种劳务派遣关系中所派遣的劳动者。有关劳务派遣工与临时工在退休养老保障以及每月最低薪资水平、劳动合同确立及履行情况以及薪资发放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二、劳务派遣怎样算工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任何劳动者无论是此前从原就职的用人单位被派遣至新任工作单位就业,他们的工龄都应该予以合并计算。即便在《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这些员工再次被派遣出去,其工龄仍需与之前原单位的工龄保持连续性。被派遣的劳动者拥有与其他全职服务于用工单位的工作者相同的同工同酬权利,并且他们享有的薪资福利条件必须按照当地法定的相同法律法规标准来确定和执行。此外,作为被派遣员工,他们还享受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务派遣行为是否应被视为临时工的一部分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并非仅为短期雇员,而更是劳动力租赁模式的一种体现。在这一过程中,派遣行业组织与受派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负责支付其薪酬福利,随后将这些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相关企业工作。而接收派遣的企业则需要向派遣行业组织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工与临时工在诸如退休养老保障、最低薪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以及薪资发放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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