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交劳动保险怎么起诉
若贵司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保福利,则此事已超越了劳动仲裁部门的审理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认的是双方是否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凭证以确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首先,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直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再次,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此外,考勤记录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不交保险怎么赔偿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而对劳动者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赔偿。若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因上述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为依据,向其逐年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所示: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1年时,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以1年作为基数;服务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数额。
同时,每满一年需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贵公司未能对其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福利费用,那么这个问题已经超越了传统劳动仲裁的范畴。在这方面,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便成为了重中之重,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因素来加以证实:如每月发放的工资支付凭据、社保福利缴纳的相关纪录、工作证件、招聘与录用的详细记录、员工打卡签到的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同事提供的相关证言等等。这些确凿、具体的证据都能够有力地勾勒出双方劳务雇佣关系的基本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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