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合同中的约定,若产生任何纠纷,皆应交付至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专属管辖乃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机构进行管辖,而其他机构则不得擅自介入或变更该等管辖权限。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规则而言,专属管辖具备更高的优先级、更具排他性的特征以及更强的约束力。专属管辖作为一项独特的管辖制度,在仲裁领域内并未被设为专属管辖范畴。因此,专属管辖所排斥的并非仲裁管辖权,而是其他各类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管辖异议被驳回能否上诉
若当事人对有关管辖权异议裁决结果不满意,是有权利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若当事人对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依然表示不满,同样有资格再次行使其上诉权。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决提出申诉这一行为,院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与分析,以便最终根据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处理该份合同纠纷时,我们将按照约定的准则,将相关争议交由预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公平公正的仲裁行为专属管辖权是指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仅有特定的机构有权进行审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干涉或插手相较于其他管辖权的规定,专属管辖权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别、更强的排他性以及更为严格的约束力然而,在仲裁领域中,专属管辖权并不排除仲裁管辖权的存在,而是对其他管辖权产生排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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