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搬迁员工不愿意去需要赔偿吗
当企业进行搬迁导致部分员工选择不跟随迁移时,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实质性的赔偿措施。
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获得一定补偿的可能性。这需要这家公司的迁移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同时无法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公司不得不以无过错为由解雇这些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厂搬迁怎么补偿工人
若工厂面临拆迁,建议已签订长期劳务协议的员工可以尽可能选择随迁至新的经营场所或者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如员工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跟随工厂搬迁,需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应依照其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应根据员工在新公的工作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为基础的准则,并对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按照一整年计算,对于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企业实施搬迁的过程中,如果有员工选择不随迁,那么通常情况下,公司是无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的然而,倘若搬迁事项对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企业都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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