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租赁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会怎么样
关于已经租赁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时,应如何妥善处置现租情况,具体措施如下:在设定抵押前,房产已有租赁关系存在的话,这次拍卖行为并不会对这一租赁关系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原来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仍然保持其法律效力。作为出租方,必须在司法拍卖开始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询问他们是否有需要参与优先购买权的竞购活动。
然而,若在设定抵押之后,该房产才被租赁出去,那么在进行司法拍卖时,这份租赁合同将不对抵押权人产生任何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租赁的法拍房如何解决
当涉及到司法拍卖的房屋已经被租赁时,所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房屋拍卖,若此房屋在租赁之前便已存在,那么这并不影响租赁合约的法律效应。
然而,若房屋是于租赁之后设立的抵押,则此时的租赁合约将无法抵挡住抵押权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若抵押人在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之上继续进行出租行为,当抵押权最终得以实现之时,租约对于新的所有权取得者来说,将不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涉及到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处理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时,如果该租赁行为发生在该房地产为抵押物之前,那么这样的拍卖运作并不对原有的租赁协议产生法律上的影响。此时,作为出租方有责任在正式启动拍卖活动之前的最后五个工作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租户其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然而,如果租赁行为是在该房地产被设定抵押之后才开始的,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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