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结束好几个月不来上班
在产假结束之后未能及时返回岗位且未提供合理原因者,将被视为旷工行为,而旷工是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解除其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干扰,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仍拒绝改正;
(5)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效力丧失;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结束自己可以要求加班吗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孕产妇在休产假期间,任何要求她们进行加班行为都是非法的,也不允许在此期间安排其进行额外的工作任务。劳工法明确指出,不得命令人事部门及企业中的女性员工在孕期接触和从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文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环境以及需要孕妇避免或谨慎从事的工作岗位。对于处在妊娠七个月及其以上阶段的女性员工,更是严禁批准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参与夜间值班等特殊劳动力需求的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休完全部产假回归职场之后,如有本公司的员工没有按时到达指定岗位,并且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原因,这一行为将会被视作是严重的缺勤,属于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范畴。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规定,作为雇主的我们,享有权利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甚至于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这其中可能会涵盖一些情况,比如处在试用期期间表现不佳、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名誉上的损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秩序、劳动合同已经失效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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