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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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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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上海,医疗期依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10年以上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同分6个月至24个月不等。不同时长医疗期按相应时长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享受病假工资等待遇。
上海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

一、上海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

在上海,医疗期依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同年限对应不同医疗期时长及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方式,职工医疗期内享受相应病假工资等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同,医疗期时长有所区别。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同,医疗期从6个月到24个月不等。同时,对于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也有明确规定,如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职工在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等待遇,这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和待遇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您对自己或所在单位相关医疗期的确定、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以及病假工资待遇等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上海医疗期连续工龄如何计算工资

在上海,医疗期工资计算与连续工龄相关,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按不同工龄阶段对应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疾病休假工资;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按不同工龄阶段对应比例计发疾病救济费,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情况: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而对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情况: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这里明确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若对医疗期工资计算具体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益。

三、上海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在上海,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分情况。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则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二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强行解除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在上海遇到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且对赔偿金计算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探讨上海医疗期是怎么计算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比如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生活保障。而且,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有哪些程序和补偿规定。这些都是和上海医疗期计算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要是你对上海医疗期计算、医疗期工资待遇以及医疗期满后的相关事宜存在疑问,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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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可予以借鉴。<br/>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br/>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br/>(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br/>(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br/>(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br/>(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br/>(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br/>(6) 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br/>(7) 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br/>(8) 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br/>(9) 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br/>(10) 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br/>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 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br/>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br/>六、残疾用具费<br/>“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br/>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br/>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br/>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br/>七、丧葬费<br/>“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br/>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br/>八、被扶养人生活费<br/>“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 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br/>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br/>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br/>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人民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br/>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如<br/>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br/>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br/>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br/>九、交通费<br/>“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br/>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br/>十、住宿费<br/>“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br/>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br/>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br/>十<br/>一、精神损害抚慰金<br/>“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br/>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 “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br/>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 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br/>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br/>把上述<br/>(一)至<br/>(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br/>(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br/>(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br/>(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br/>(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br/>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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