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公安部门判定某人须经拘留才能符合案件查证所需,则在此种情况之下,应该在该人被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批复审核以及审批。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这一时限需进一步延期,最长的延长期可达到一天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强迫交易的刑事案件中,若某人已被刑事拘留,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逮捕并进入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反之,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部门就必须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违法行为中强迫交易相关罪行的常规处置及处罚措施如下述所列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购买或出售商品,or强制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在此类情况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将被判处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会面临罚金的惩罚;情节极其恶劣的,可能会被判罚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伴随的还有相应的罚金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嫌疑人员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严重情节的重大嫌疑人员,其批准逮捕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自检察机关收到相关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获得批准,嫌疑人员将会被正式逮捕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反之,公安机关则需要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员,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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