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尽管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续约,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将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后延续到女性员工完成哺乳期为止。若在此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选择结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构成了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用人行为。倘若劳动者要求继续执行这份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理应遵守法律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劳动者并不要求继续执行这份劳动合同,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给予每年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针对孕期合同到期无法续签而产生的赔偿问题,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其具体期限应延长至哺乳期结束为止。若公司在原有合同期满时选择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解雇。面对此类情况,职工有权提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关系;此时,公司有义务按劳工法规定,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但如果职工对恢复原有劳动关系表示拒绝或者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公司必须依法依规地给予经济补偿,数额为本企业每年度职工工资的两倍,以该员工个人的工作经历每年增加两期额外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孕妇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赔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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