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多长时间才才知道逮捕不逮捕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长达30日,若加上递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期限,总计可达37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包含押解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以及部分鉴定所需的时长。最晚释放被拘留者的日期便是拘留期的第37天,且拘留计算的起始日期应自次日开始。在此日期之前,未能将其释放者,司法机关则可能进一步采取逮捕或变更相关强制措施,例如采取保证人担保、等候审判等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在看守所多久才会判刑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中大约需历时五到六个月才能获得审判定罪,然而特殊情况如案情错综复杂等因素可能导致其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间进一步延长。
2、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阶段:
首先,由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依据常规情况,逮捕后的侦查期为两个月,在特殊状况下经过许可批准后,该期限可适当延长。
其次,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其期限为一个月,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申请延长半个月。然而,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最后,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规定情形之一者,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审限三个月。对于因特殊情况而须延长的案件,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拘役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0日。然而,若加上检察机关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的期限,则总计可以延长到37天。但是,这并不包含在押送以及鉴定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当拘役期届满的第37天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否则可以依法决定实施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采用保释候审的方式。拘役的起点是从被捕后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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