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先动手一方脸部被抓伤是否构成犯罪
在涉及到双方因口角或矛盾而引发肢体冲突的事件中,对于率先采取暴力行动的施暴者,其最终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将取决于他/她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对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若该先行出手的施暴者所造成的伤害达到了轻伤及以上级别,并且对方的反击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话,那么实施反击并导致对方受伤的一方就有可能会被判定犯下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打架行为并不会被留下案底。
然而,若只是发生在斗殴层面,且没有导致任何身体损伤或者只带来了微小的伤害,那么该事件便可能会由当地警方以治安案件的方式进行处置;倘若涉及到的当事人为青少年,那么警方的做法往往是以批评教育为主,而非将其纳入到正式的法律程序中,更不用说会留下任何案底。
然而,若是打斗过程中已经造成了中等和重度受伤,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刑事案件,此时案件便会被记录在案,并且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员来说,会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非是在特殊的办案需求之下,否则该内容绝不会对外公开查询。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在口角冲突逐步演变成为身体上的暴力冲突的过程中,倘若实施暴力者给他人造成了轻微伤情以上的损害并且对方并未构成正当防卫的话,那么该施暴者将会面临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并且有可能会因此承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然而,如果反过来,反击者需要确认其自己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防御规定的,否则他们同样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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