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是只划扣一次吗
在司法规定中,法院有权依据相关程序指令直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划扣所欠款项,然而必须在判决文书生效之日或受案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此类操作。
若针对已被冻结之账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经过法院正式通告后,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按期履行执行义务,那么法庭就有权直接将该冻结账户上的资金划拨至申请执行者的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二、强制执行是否会执行股东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并不包含公司股东这一因素,主要原因在于公司作为独立的实体,享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并须凭借自身所有资产来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股东股份事宜时,其他股东具备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的手段并不仅限于单次划扣这一方式。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流程,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欠款的划扣操作,然而,此项操作必须在判决书正式生效或者强制执行申请得到法院批准之前进行。针对已经被冻结的账户,如果经过法院的通知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法院便有权利将该账户内的冻结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执行者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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