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诈骗行为,罪名成立并非强制要求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利。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侦查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辩护权。假如嫌疑人没有请律师,那么,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部门亦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因涉嫌欺诈犯罪而遭公安机关羁押的嫌疑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有获得取保候审权利。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2、由于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过于严重的危害性;
3、若患有严重身体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也同样不会对社会造成过重的危害;
4、截至羁押期限届满时,刑事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为了保障案件能够继续推进,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被赋予了选择是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那么在特定情形下,审判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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