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几种方式
简易程序:若违法事实明确无误且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公民个人所施加的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金额在一千元人民币以内、或是警告性行政处罚,行政机构可于当场直接作出该项行政处罚决策。在此种情形下,执法人员需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预定格式并编制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现场交付给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罚款较小的情况。
常规程序:除了上述简易程序以外,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处罚,行政机构都须全方位、客观而公正地开展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如有必要,还应依法、按规进行检查。在进行调查或检查过程中,作为执法人员至少需两名以上,并且必须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公开示明相关证件。
听证程序:在行政机构做出责令停工停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此类要求,则行政机构应对要求者予以满足,承办听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哪些
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的适用范围以及不应采用快捷处理方式的行政案件类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罚款,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这两类特殊人群,法律亦赋予了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情节轻微或有法定减免理由的违法行为,可予以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法律还对相应的惩罚时效应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行政案件则不适用于快捷处理方式:首先是违法嫌疑人属于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其次,如果依法应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也不能采取快捷处理方式;
再次,若可能导致行政拘留期限超过十天的案件,同样无法采用快捷处理方式;最后,其他不适合快捷处理的案件也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对于罚款金额较小的或者以警告为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违法事实清楚且法律依据充分确凿,行政机关便可当即作出裁决;执法人员则需要身携有效的执法证件,同时按照规定填写预先制定好的处罚决定书,并且在现场亲手将其交给涉事人员手中。 而对于涉及到其他种类的处罚内容,例如暂扣、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机关就必须严格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等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此过程中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强制的司法检查手段;审批执法的人员必须由至少两名以上组成,同时他们也应向公众公开表明自身的执法证件与身份。 至于那些涉及到重大处罚决定的情形,比如责令停工停产、吊销证照以及大额罚款等等,当事人都享有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这一权益,并负责组织和安排听证会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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