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连带责任人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倘若连带责任人无力清偿时,他们仍可与债主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还款事宜;而对于担保人,他们须与借款人共同负担到期欠款的归还义务。无论是作为担保方还是借款方,若无任何经济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法院对此情形将不会予以处理。这里所提到的“无力偿还”意即其全部偿还能力均已经丧失。若存在部分还款能力的话,他们应当偿付应付债务的部分金额,否则便是对判决结果明确表示拒绝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性司法执行手段。针对一般保证情形,债权方仅能在债务方无法承担债务义务时,才能寻求其保证责任的支持;反之,因连带保证关系,债权方在债务到期之后即可选择向债务方或担保方提出清偿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人是否必须参与开庭
尽管让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成为当事人确实是可行的策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保证人间的诉讼必定会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间的诉讼形式仍然可以被视为可分之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
此外,对于机关、社团组织乃至整个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说,如果他们发现了损害国家(或集体)或个体民事权益的行为,他们同样具有权利支持这些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连带责任人面临无法清偿的局面,那么他们有权利挑选与其债权人进行商谈来制定出一份合适的还款计划。在此过程中,作为担保人的您需要和作为借款人的他一起承担起偿还债务的义务。然而,如果双方都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法院将不会主动介入此事。这里所说的“无力偿还”是指完全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对于那些还有部分偿还能力的人来说,他们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支付部分欠款,否则将会被视为拒绝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在一般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追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