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如下:
首先,应启动立案环节;随后进入调查程序阶段,在此过程中调查员人数不应低于两人且须主动向被调查对象展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同时在询问与实物证据记录签署等环节里亦需保持警惕和审慎态度;接着是决定程序步骤,此阶段需要同时依法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护意见;
最后是处罚决定书的顺利送达及落实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期限届满未予拆除决定后,若相关当事人仍拒不停建或逾期仍未进行拆除,则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必要手段进行处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进行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建设方责任人或个体必须向该地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明确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办请求并获得批准方可开始实施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进行的深入研究揭示出,此项程序必须依照严谨的法定步骤。首先,立案作为其中的起始环节,接着便是展开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调查员应至少为两名成员,他们需向当事人开具展示执法证件以示身份,并且务必谨慎客观地记录核实相关证据。紧接着,进入到决定程序阶段,这需要依法履行事先通知当事人的职责,同时给予其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以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确保处罚决定书能够顺利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得到切实执行,这无疑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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