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以下为详细的离职流程指导:
1.若您尚处在合同期内,请提前一个月向直属领导提交书面辞呈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获得领导批准后将材料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2.人力资源部门会逐级上报至总经理、董事长,待其审批通过后,便会通知您的主管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3.依据《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以及《物品交接单》所列内容,遵循顺序进行交接。财务部门会在借款结算完毕后,确认交接双方与部门领导已签名,方完成此步骤。
4.涉及保险部分,请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合作办理保险清算与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对您当月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待审批到位后,将在工资结算日发放您应得的薪资。
6.人力资源部门随后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证明在下一份工作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建议准备充分。对于试用期员工,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即可,手续略显简化。同时,提醒您若人事档案仍保留于公司,务必办理档案转移至人才交流中心;若已找到接收单位,亦可选择将档案放置其处。至于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失效的离职方式,则无需提前三十天申请。再次感谢您在公司辛勤付出的时光!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离职当月社保缴纳规定有哪些
关于员工离职当月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主要遵循如下几点规则:首先,为避免出现断保情形,员工须于离职之前的最后一个月份依照法定要求缴纳应缴社保款项,且在正式离开原雇主后向所在企业领取社保缴费凭据,便于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证明个人在社保方面的履历状况;
其次,关于离职当月社保是否应当缴纳的问题,则交由各雇佣关系双方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商议与决定。通常情况下,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尚未开始新的社保参保事务,那么原雇主即需依据该员工的工资标准向负责发放社保金的机构进行如实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保经费;而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已加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原雇主无需再另行支付其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尊敬的员工们,请务必详细了解员工离职流程以确保您在离开公司之前能顺利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具体而言,您需要提前至少一个月向您的直接主管递交一份详尽的辞职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待领导进行审批之后,将其转交给我们的人力资源部门。接下来,根据《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您需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的交接事宜,待财务部门确认无误后,再行办理保险清算事宜。在此过程中,我们的人力资源部门会负责记录您的考勤情况,并为您发放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同时也会协助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请特别留意档案转移以及接收单位的选择问题。如果您的合同已经到期且自动失效,那么就不需要提前提出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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