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会怎么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当公安局实施了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监视居住措施后,就应当由办案机关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解除或终止该项监视居住的决策;
同时,解脱决定必须传达至涉嫌犯罪的个人。换句话说,若公安部门在漫长的六个月内未能获得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其嫌疑,那么在解除监视居住后,这个涉嫌犯罪的人将享受到相对自由的行动权利,他们在赴往各个场所时无需再次报告备案。监视居住期限临近结束之时,办案机关就应该依法做出是解除还是继续实施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由负责此案件的检察官或公安局长就此事项提出意见,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执行此决定,并将最终的解脱决定书传达到涉及案件的嫌疑人手中。这项决定需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安局来具体执行,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有可能对该决定的执行提供必要帮助。在犯罪嫌疑人接受监视居住强迫措施期间,他们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包括家庭),如有必要离开,则需向执行监视居所的公安局报告,待获批后方能离身。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一次多久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承担的监视居住期限在六个月之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最长的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在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则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公安部门实施监视居住期限达到六个月之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是否解除或者终止该措施作出决定。该决定的文本应当发放给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这一阶段无法获得确凿证据确认其有罪,那么他/她将享受到更大的行动自由,不再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在监视居住期结束之前,公安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是否继续执行的决定。这个决定是由检察官或者公安局长提出,经过严格审查后予以执行,同时也会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如果决定由法院或者检察院发布,则由公安局负责执行,而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居所,若确实需要离开,则需要事先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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