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拒赔有起诉时效吗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时限而言,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两年;而针对人寿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则进一步延长至五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寿保险并非指所有类型的人寿保险,而是专指那些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的要求时,其诉讼时效期限仅为两年,且该期限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至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他们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则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争议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通常设定在两年内,然而针对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其诉讼时效则会延长至五年。对于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提出索偿要求所适用的法定时限为两年,且这一时间起算点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知或者应当知晓保险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此同时,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时效亦为五年,同样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保险事故之日作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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