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被雇主判断为无法胜任其职务时,雇主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职位。
然而,雇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的确无法胜任当前岗位,若无法完成此举,则劳动者有权利选择终止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并同时向雇主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调岗可以拒绝吗
鉴于公司对于岗位调动提出了相关要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行事;与此同时,每位员工亦不应毫无保留地予以拒绝。岗位变动需基于公司面临之实际需求,以确保其合理性及合法性。首当其冲,变动过程必须合乎法律手续,不得违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诸多事项,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等。
其次,变更后的岗位特性必须保持合理,诸如工作职责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应基本维持不变,而非出现待遇水平的下降情况。
再者,此次岗位变动必须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例如因公司内部的业务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实际情况所引发的需求等原因。
最后,公司应当优先与每一位员工进行深入探讨,获取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和建议。若是公司在未经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实施岗位变动,那么员工便有权予以拒绝。若员工确实对岗位变动持有异议且选择拒绝执行,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也不应以此为由剥夺其现有职位,否则,该行为便可能构成违法行径。对于员工放弃调换岗位这一决策,应通过合理途径表达出自身诉求,还可寻求法律专家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时若雇主被证实员无法胜任该职务,则必须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然而在执行这个过程之前,雇主要尽可能地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判断结果。如果雇主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令员工信服或存在争议,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雇主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此项规定的初衷在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雇佣关系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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