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此项规定遵循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代理的原则,并且律师费并不包含于国家司法救助项目之内。
然而,若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状况所限而无法支付律师费用,他们可提出法律援助请求,届时律师费用则有可能由政府部门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珠海刑事拘留依据什么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有权依法先进行拘留:
首先,这些人员正处于准备实施犯罪、已经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状态中;
其次,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为罪犯;
再者,在该嫌疑人的身体附近或居住地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逃避追捕;
同时,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并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珠海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律师费用一般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受,这体现出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律师代理的基本原则。同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律师费用并不被纳入到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之内。然而,对于生活状况相对贫困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律师费用有可能会由当地政府部门承担。因此,关于律师费用的实际承担者究竟为谁,还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是否申请到了法律援助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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