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主体资格。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原告即为受害者本身,需根据其身份信息,详细列明诸如出生年月份,性别,族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如牵涉到单位财产损失,则单位财产所有者亦有权成为原告。在死亡事件中,合法继承关系中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均有资格成为共同原告,同样需依据各自的身份信息,详尽列出上述各项内容。
3.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赔偿项目可参照本网站诉讼指导专栏内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进行计算。
4.事实与理由部分。可根据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真实情况进行描述,或者根据个人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同时,还需注明交警部门对于该起事故的认定结果,受害方的治疗状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款项的情况,以及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事宜。
5.诉状落款部分。赔偿权利人应当在此处亲笔签字或加盖印章。若为人身伤害案件,则由受害者亲自签署;若为死亡事件,则由作为死者合法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共同签署;若以单位名义提起诉讼,则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作为受害方的原告诉求往往需要包含详细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等基础规格。此外,对于遭受财产损失的企业或组织而言,其财产所有者亦有权利提起诉讼。 2.在庭审过程中,需将负有责任的赔偿方列为被告进行审理。 3.针对具体的索赔项目,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权威网站的指导意见,确保计算方式清晰明确。 4.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包括警方的调查结果、医疗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状况、支付凭证以及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等)进行详细阐述。 5.在诉状的结尾部分,受害人(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法定继承人(在涉及死亡案件中的情况下)或者是受损失的单位应当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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