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场打球受伤谁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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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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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篮球赛事中的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受具体状况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参与者自愿参加风险活动受伤,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能追偿。若因场地或第三方导致,可向相关方索赔。普通身体碰撞或个人技术操作损伤,视为“自甘风险”,责任自负。因此,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判断。
篮球场打球受伤谁的责任

一、篮球场打球受伤谁的责任

关于篮球赛事当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其最终结果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特定事件的具体状况。在此为您详细解读一番具体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中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款明文规立了“自甘风险”之准则——也就是说,当人们自愿选择参加各种具有潜在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倘若因为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的,那么受害人并不具备依据这一条法律追偿相应责任的资格,除非其他参事者在该起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具有明确的故意性或是重大过失。

然而,若伤势乃是场地环境所引发或者为第三方的蓄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受害者便可依法向场地提供方或者潜在的侵权责任人提出赔偿诉求。

至于因进行篮球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普通身体碰撞亦或是个人技术动作操作引发的损伤,此时则普遍被视作“自甘风险”的行为,应由当事各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以及究竟需要负担多大程度的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作出细致入微的评估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篮球场被大妈霸占,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首先,针对公众区域被占有现象所采取的投诉方式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假如发现该现象发生在同一社区内的公共区域,例如楼层通道、屋顶平台、社区公园等,可以向该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居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若此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相关方撤销妨碍行为并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倘若业主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管理公约等约定,实施了任何可能影响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效果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禁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且该主张将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支持。

2、当发现他人非法占据城市街道上的公共区域,如城市公园、人行横道等,当事人既可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作的“城管”进行投诉反映;

3、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此事,并同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检举,由城乡规划部门出面责令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其次,对于非法占有公共区域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为:1、若侵犯者触犯侵占罪,依照一般的审判原则,其将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若侵占行为的涉案金额较高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二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在此基础上处以罚金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篮球比赛中,关于意外伤害责任的判定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当参与者自愿加入到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之中并在此过程中遭受了伤害时,除非其他参与者存在明显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的过错,否则受害者不能够诉诸法律来寻求赔偿。然而,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承办场地或者第三方的原因所导致的,那么受害者便可以向这些相关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那些仅属于正常身体碰撞或者个人技术操作失误而产生的损伤,无疑应该被视作“自甘风险”的范畴,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在确定责任归属方面,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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