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失效后,后续程序是怎样的?
当支付令宣告无效之后,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重新提起申请,从而恢复其效力。
第一点,支付令作为一项特别的司法程序,源自于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例如:劳动者)提交的给付金钱及有价证券这类特定请求,将之转化为支付令形式,进而敦促债务人(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借助支付令,劳动者讨回薪资的行动能够更为迅速地取得预期效果。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就近的人民法院进行支付令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审理流程,人民法院应当确保发出支付令。
再者,欲发起支付令申请的具体步骤包括两方面,首先是劳动者需与用人单位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若在往约定期间内用人单位未能如约执行,则劳动者有权借助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审理流程,人民法院亦应依照相关法规发出支付令。
最后,一旦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需要按照规定偿清所欠债务,否则则需要向所在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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