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及相关证据,出于对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所赋予的权力。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任何可能阻碍司法程序进行和干扰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的行为,以及在面临社会安全威胁时为确保法纪得到维护,依法行使职权,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隔离拘禁至特定场所的一种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批捕和刑拘具体是什么概念
刑拘一词,其特定含义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接手并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迫状况,可以临时使用强制手段,对正在实施犯罪或严重涉嫌犯罪的人员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那些已经被证实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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