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体双方都必须具备资质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准则之规定,联合体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缺乏必要的资质要求。
如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应满足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联合体中的每一成员都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确保其满足所有前置条件下的投标资格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当联合体是由具有相同专业领域的若干实体构成时,将以其中资质级别较低的实体作为衡量基准,来确定整个联合体在此次投标中所能获得的资质等级。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联合体是否只要一方有资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任何形式的联合投标都不得出现任何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凡涉及到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限定的条款,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单位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达到其规定的相应资格标准。若以同一专业领域为主体组建的联合体参与竞争,则应参考并遵守资质等级较低的那一方所获得的资质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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