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征用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该政策通过整合此前政策并加大力度推动规划完善与调整,以及深入探索“多规合一”与城市开发边界界定,强化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该政策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耕地质量行动,以及推动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等措施,并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补偿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这其中,重点任务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持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防止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三)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在过去制度基础上,该政策逐渐转向精细化完善,更强调政策支持效力的发挥及其全程业务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清查,规范化节地评核考核制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在原有制度建设的前提下,该政策专注于“四统一”的要求,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与信息平台的全面统一,以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市级以下部门职责整合;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式样;颁布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构建。
(五)房地产市场调控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该政策通过合理配置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及结构,并且统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政府征用土地补偿种类有哪些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其具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之补偿费、安置之补助费、青苗及农作物补偿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关于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需依据所在地区公布的地区综合地价来予以确定;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之补偿费,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定与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我国的国家土地征收政策涵盖了以下五个主要层面:首先,我们要改进并完善现有土地用途及使用规划方案,力图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农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数量稳定,以严厉的态度执行耕地补充政策,预防农地被非法转为非农业用途或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的现象发生;第三,我们应积极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同时规范土地节约利用评估标准;第四,我们需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以及信息平台的全面整合和统一;最后,我们将通过调整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分配住房和土地供应,并统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以期达到稳定房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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