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房产过户,一共涉及到以下几种费用类型:首先是继承公证费用,具体金额为房地产估值的百分之二或者收益金额的百分之二;其次是评估费用,它会依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采取差异性的累进制方式进行计算;
再者就是房产继承过户费用,包括了100元的登记费用以及5元的权证印花税;最后是契税,如果是已经取得了法定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在继承房地产时则无需交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遗产继承的时效是多久
关于遗产继承方面,有明确的时效期限为两个月。倘若遗赠人未能在该期间内表示出对遗赠的接纳意愿,便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然而,对于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等问题,其时效性则并无具体时间规定。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继承者所立的合法且有效的遗嘱获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被继承人逝世之际,其所留下的个人所有财产以及法规允许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均可成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关于尚未满两年期限的遗产房产过户所涉及的各项收费情况如下:第一,继承公证费用依不动产或收益金额的百分之二点予以核定;第二,不动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其价值高低采用累积计费标准加以计算;此外,还有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支付的相关税费,具体包括100元的登记费用以及5元的权证印花税;最后,针对业经依法确定具有合法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来说,在继承房产过程中,并无须额外缴纳印花税等其他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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