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退物业费合法吗
根据您与业主所签订之租房协议,规定了租赁期限长达一年;同时在该合同中亦明确规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应由您承担(您已全额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用)。
然而,在租约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仅半年),您却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即办理退屋手续),这无疑违反了先前签署的合同条款。关于物业费用的退还问题,应依从于原有的合同规定来处理。若在合同条款中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则您作为租户原则上无法要求返还。唯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业主将房屋再次出租给他人并且其已经收取了半年的物业费用时,您方可行使权利以房东获得不当利益的理由,提出相应的退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有哪几项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所载明的具体条款。如无特殊约定,应对因此给出租方带来的损失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金,通常为全部租金的20%。
然而,双方亦可在违约情况出现之前,通过协商具体商定实际损失的数额。当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巨大时,其应承担的违约金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最高上限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这是为了合理限制损失承担方的赔偿负担,同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租房协议,该协议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同时也明确指出物业费用由您个人负责承担。在这样的前提下,您已经支付了一整年的物业费用。然而,遗憾的是,仅仅过去了半年之后,您选择提前结束租住,从而违背了当初签署的合同条款。针对物业费用的返还问题,我们应该遵循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来处理解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或者表述不够清晰的话,那么依照通行的法律原则,您并不具备直接要求物业费用返还的权利。在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之下,例如业主在您退租后立即将房屋再次出租并收取了半年的物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以不当得利作为依据,向对方提出合理的退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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