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不含加班费用以及年终奖金的情况时,正常解聘员工通常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这通常以双倍的工资为上限。倘若用人单位有意终止与某位员工的雇佣关系时,需要具备相关证据来证明该员工在试用期间未能满足企业录用要求或严重违背相应法律法规,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因其个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辞退员工补偿工资是底薪还是所有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之经济补偿金依据之基数为个人平均综合收入。关于经济补偿金之具体金额,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为准,每持续一整年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当于两倍基本工资的款项。此项计算公式中,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当实实在在拿到手的收入总和,它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还包括各项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形式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常规情况下,雇佣双方达成的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对于未涉及加班费用以及年终奖部分的事宜,常常会附带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这类赔偿金额的上限往往被固定在员工部分应得工资的两倍这个数值上。然而,如果相关雇员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行为已经给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损失,那么雇主在该种情形下便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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