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有效吗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争议,或是二审法院判断该案不具备管辖权,那么二审法院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首先,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最终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终审判决;
其次,也有权撤销原判裁决,将此案移交至享有全面管辖权限的相关人民法院展开进一步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的接受诉讼申请的相关条件,被请求法院必须拥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一个法院对某项案件的裁判权,其基础便是司法管辖权。若无管辖权,则无法对此类案件做出任何裁决。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便认定其已获得了管辖权,同样地,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便视作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到专属管辖权以及级别管辖权的案件,由于管辖权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判职能的地域性或等级性授权,并非仅凭当事人的意愿即可决定的事项。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没有管辖权可以刑事拘留吗
原则上,无司法管辖权的公安机构不享有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任何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均由公安机关承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任何地域或情形下进行调查行动。若在异地发现了犯罪事件或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则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机关来进行恰当处理。在此类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如需立即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那么警方才有可能暂时以拘留方式进行处置,而后在24小时之内将此案移交至具备真正司法管辖权的地方。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没有明确的司法管辖权,公安机构是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关于法院管辖权的争议或者法院判定其没有管辖权,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解决:首先,法院有权继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结论性的裁决;其次,法院也可以撤销原来的裁定,然后将此案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进行重新审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的管辖权是审理案件的最基本要素,绝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就默认为已经获取到了管辖权,更不能将这种情况视为已经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尤其是对于专用式以及级别式的管辖权来说,这其实是法律赋予各级法院的地域特征或等级特权的一种体现,不应该被视为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然而,当事人并不具备随意选择多个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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