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打到公司还是个人账户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其款项既可直接划拨至公司账户,亦能支付至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中。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需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通过后,将相应款项转入审核申请表中所选定的账户,该账户既可是员工本人的,也可以是公司的,但须经过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此外,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如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应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当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照顾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护理服务。对于已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向其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将依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种情况分别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法律规定工程欠款怎么讨要
倘若发包方未能履行其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之工程款项支付义务,作为承包商,您有权利首先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尽快于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款项。若发包方坚持拖欠不予支付,承包商可与其协商,考虑采取工程折价处理策略,或者申请当地人民法庭裁定将涉案工程进行公开拍卖。如因种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总价值无法通过走拍卖程序获得足额清偿,承包商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优先从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中获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承包商应首先尝试与发包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努力寻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间债务纠纷的可能性。若协商无果,承包商可向人民法庭提交诉状,要求法庭判断发包方是否应该支付所欠款项,同时在必要情况下,申请法庭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以便实现自身的债权利益。若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不适宜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商还可以选择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债务纠纷,比如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等等。综上所述,承包商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包括但不仅限于催告、协商、诉讼、申请折价或拍卖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回工程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工伤赔偿款项方面,受害者有权选择将其划入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之中。需要强调的是,工伤保险基金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经过审批程序且转入指定账户后方可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事宜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充分协商才能达成共识。对于治疗费用的支付,只要符合相关的目录及标准,即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此外,工伤职工在外出就医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单位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处理。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当伤残等级得到确认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具体金额会根据受害者的自理能力进行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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